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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

更新时间:2025-01-10 00:01:05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的城乡建设管理工作在其条例中详细规定了相关条款。根据条例,自治县人民政府有权制定与本条例相辅相成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法规的全面实施和细化操作(第七十三条)。

条例的法律解释权归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他们负责对条例中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说明,以确保公众对法规的理解准确无误(第七十四条)。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的生效日期为2011年10月1日,标志着它正式成为彭水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的法律依据。在此之前,1998年5月22日通过的《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市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被宣布废止(第七十五条),这意味着所有后续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活动都将按照新的条例进行。

以上是对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附则内容的概述,条例的实施与解释对于规范当地城乡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

扩展资料

(2011年5月10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1年8月30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1]第26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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